补助对象:博白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五保户)、孤儿、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贫困户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1.特困户(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救助,年限额30000元;2.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救助,年限额12000元(有一级或二级残疾的低保对象95%救助,年限额15000元;3.低收入家庭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救助,年限额6000元。
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①向户口所在的镇政府申请,如实填写《博白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②镇政府组织民政助理,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开展审核工作。③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民主评议记录存档。④将调查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拍摄公示情况相片存档。⑤呈报县民政局复审,符合救助由民政医疗救助结算系统统一结算。⑥民政局将救助名册呈县财政局复核拨款,由信用社划入申请人存折。
2.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材料:①《博白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存折复印件。③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住院发票、报销单。④村(居民)民主评议材料、公示材料。
补贴对象和范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持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在岛屿与岛屿之间以及在城镇、农村地区以机动渡船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活动(不含旅游客运、汽车渡运、高速客运)的机动客渡船经营者和义渡管理者。义渡,是指船舶产权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客运不收费或象征性收费。
补贴标准:将2013年的燃油补贴金额的50%按照客位数进行分配,每个客位每月补贴标准为16.885元;另外的50%按照燃油实际消耗量进行分配,每吨补贴标准为1241.83元。
办理程序:按照补贴对象在2013年度实际有效运营时间(月)和实际燃油消耗量进行补贴。在统计时,原则上是以船舶经营者申报经各地市交通部门审核后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补贴资金按补贴对象的机动渡船数量、证书核定的客位数和实际燃油消耗量计算确定。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船舶经营者申报→交通部门逐级审核→在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航务管理所公示7天→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供的数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的交通部门→各地市交通局督促各县市区交通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受益对象的身份证、申请表、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4]163号)。
主管实施部门: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施时间: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231589
举报电话:0775—8222331
补贴对象及范围: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在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油支出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营线路的许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进行界定。
补贴标准:城市公共汽车补贴实行按车辆折算标台数和营运月数给予平均补贴办法,根据中央财政分配给我区城市公交补贴资金总额和申报统计车辆标台数据计算确定补贴标准。2013年度的补贴标准为每标台每月3212.67元。
办理程序: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报每一公交客运车辆标台数和营运月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交通运输局核实汇总→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交通运输局→市、县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账户。
申领所需资料: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填报石油价格改革对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发放审核表和发放登记表。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4]163号)。
主管实施部门: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331389
举报电话:0775—8222331
补贴对象及范围: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在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油支出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补贴标准:2013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座位每月补贴95.01元。补贴标准按车辆座位数和营运月数计算,每年进行调整。
办理程序: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每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和营运月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交通运输局核实汇总→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交通运输局→市、县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账户。
申领所需资料:农村客运经营者填报石油价格改革对农村客运车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发放审核表和发放登记表。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4]163号)。
主管实施部门: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331389
举报电话:0775—8222331
参保对象: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缴费标准:政府对 100-800 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 30 元、40 元、50 元、 55 元、60 元、65 元、70 元、75 元进行补贴,对 900-2000 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 80 元进行 补贴。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首次参保:复印好户口本、身份证、存折等到户籍所在地填写参保登记表盖章交到镇社保中心录入,由镇社保中心将材料送到社保局城乡居保股审核。2.参保人需要变更姓名、帐号及缴费档次等内容的,可到当地村委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其它相关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如帐户复印件等)注:变更档次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到当地村委或社保中心填报《变更表》确认下一年的缴费档次。
参保对象:政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 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2018年未脱贫的贫困户、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重残、贫困残疾人政府代缴保险费100元、
低保、政府代缴保险费50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参保人复印好户口本、身份证、存折、(有残疾证)等到户籍所在地填写参保登记表盖章交到镇社保中心录入,再上送到社保局城乡居保股审核,由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分别提供全县2018年未脱贫的贫困户及2016年.2017年的脱贫户、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员名单到社保局城乡居保股比对,再通过财政局给予每个参保人缴费补贴。
参保对象: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2.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3.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征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员(2016年脱贫户、2017年脱贫户及未脱贫户)
补贴标准或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同等情况下提高 5%。因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 53%。 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 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 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提供参保缴费凭据复印件。
3. 患者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补贴对象或条件: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村建档贫困人口
补贴标准或内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免除其自筹部分。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申请书、审批表、安置协议、分房材料。
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等级为 C、D 级中的一种,或为无房户。
补助标准:(一)危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户均补助标准。目前的基本补助标准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户 均 23000 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 1500 元,县级配套可根据本县财力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户均补助标准 2000 元。各县(市、区) 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以精准识别分数为基准,按极端、特 别、中等、一般贫困等 4 个等级 制定具体的差异化补助标准,严 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 (二)列入维修加固的户均补助标准。由县级危改部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分类补助标准,但最高补助标准不宜高出本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的 50%。
办理程序:1.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2.除目前居住的房屋外无其他住所,且所居住的房屋被评定为危险房屋,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收入情况(五保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的复印件和危房照片(照取房屋全景且照片上有户主本人)等证明材料。3.村委会评议。4.镇政府审核。5.县级审定。6.建筑面积控制。改造后的人均建房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口1至4人的建房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建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建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控制。占用农田建设和不接受建房面积控制的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7.竣工验收。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建设,并在当年建房和完工(必须安装好门窗)。房屋建好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8.补助资金拨付。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拨付到农户账户,不得实行现金发放。
咨询电话:0775-8224215
举报电话:0775-8224215
补贴对象或条件:贫困成人肢体残疾者 和成人听力障碍者。
补贴标准或内容:大、小腿假肢和矫形器平均每例 10000 元,助听器每人 5000 元。 由康复机构筛查适配,补助经费 拨入复机构,全区补助 200 人。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对有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
补贴标准或内容:每户平均补贴 4000 元,全区补助 8000 户。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每人每年不低于 1500 元的机构托养服务或居家托养服务,全区补助 22000 人。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持有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培训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 500 元,培训经费拨入承办的培训机构,全区培训 6500 人。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基地扶持持有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基地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 1200 元, 全区有关 116 个基地,每个基地安置不少于 50 名残疾人就业或辐射带动不少于 100 名残疾人发展生产。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脱贫致富愿望、有增收快效益好的发展项目,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 庭。
补贴标准或内容:每年每户补助不低于 1000 元,全区补助 17000 名残疾人。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具有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 50 元。
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本人委托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办理提交材料:①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②申请人二代残疾人证原件、申请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信用联社存折)并提供原件县残联进行核验后交县民政局审批。
补贴对象或条件:持有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 50 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申请人或本人委托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办理提交材料:①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②申请人二代残疾人证原件、申请人(监护人)及城乡低保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信用联社存折)并提供原件县残联进行核验后交县民政局审批。
补贴对象或条件:补助对象:具有符合中央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条件的业主:含国有林场及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国有林场土地上需抚育的中幼林(包括桉树中幼林),集体和个体所有的按技术要求采取割、除草、间伐的乡土树种(不含经济林)中幼林,可申请中幼林抚育项目。
补贴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的森林抚育任务的单位,按技术要求采取割、除草、间伐等森林抚育措施实施中、幼龄林抚育。补助标准100元/亩。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在每年的十月份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2、林业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向上级申报中央森林抚育补贴项目。3、上级下达抚育项目计划后,林业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央森林抚育补贴作业设计说明书。4、业主按照设计完成抚育作业后,向林业局申请验收。5、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补贴手续,并将补贴款拨入施工业主账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项目实施主体。
补贴标准: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 200 元,灌木林每亩补贴 120 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 100 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 100 元。纳入年度防护林工程计划任务范围实施荒山荒地或疏林地人工造林。补助标准:500 元/亩。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木本油料等经济林造林(含油茶低产林改造)。补助标准:油茶人工造林 500 元/亩,油茶低产林改造 200 元/亩;其他经济林人工造林 300 元/亩。
办理程序:1、造林主体向当地林业站或者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造林所在地、种植树种及造林面积。2、林业部门派员核实业主造林前地类和面积。3、根据核实的造林情况向上级申报相关的造林项目。4、上级下达项目计划后林业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5、林业局派技术人员按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验收,按二类调查编号(全县统一编号)填制验收合格凭证,将验收结果进行公开公示。6、核对造林户的相关证明文件(林地租用合同或其它林地使用权证明、身份证等),办理相关项目补助的支付手续。7、将项目补助款拔入造林主体指定的账户。
补贴对象及范围:国家层面补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自治区层面补助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
补贴标准:权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 10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9.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 每年每亩补助 15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
办理程序:每年经有关林业站验收合格,由林业局按上级下达项目资金直接分配拨入有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国有林场、生产队、个体户)帐户。博白县一直没有退耕还林项目
补贴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未满 18 周岁的 子女;已采取绝育手术 二女户家庭的未满 18 周岁子女。子女为第一 被保险人,父母(继父 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 60 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 50 元(双女户两个子女均符合的每户每年 100 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子女(第一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 险金 40000 元;因疾病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 130000 元;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 30000 元。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第二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每人 60000 元人民币 标准给付保险金;因疾病导致身 故的按每人 25000 元人民币给付保险金。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需要递交的材料及申报程序: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提供一方绝育手术证明);2、参保人员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以上材料每年年底交由所在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审核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补贴对象或条件:35-64岁广西农业户籍妇女。
补贴标准或内容:宫颈脱落细胞检补助37元/人/次,结果异常需要阴道镜检查补助60元/人/次,组织病理学检查补助160元/人/次;乳腺手诊+B超检查补助75元/人/次,乳腺钼靶检查补助200元/人/次。(个人全免)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程序: 全县37家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请。2.材料:35-64岁广西农业户籍妇女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补贴对象或条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
补贴标准或内容:对进行听力初筛,复筛、诊断相关检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进行免费检查,其中初筛补助60元/人/次,复筛补助120元/人/次,诊断补助250元/人/次(个人全免)。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程序:2018年机构内出生,在全县37家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请。
2.材料:广西农业户籍母亲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母子手册》
补贴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新生儿。
补贴标准或内容:对广西农业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2种疾病进行免费筛查每例补助67元(个人全免)。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程序:2018年机构内出生, 在全县37家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请。
2.材料:广西农业户籍母亲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母子手册》
补贴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妇。
补贴标准或内容:对妊娠15-20﹢6周的孕妇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产前筛查补助每例115元,个人承担45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程序:怀孕的广西农业户籍孕妇, 在全县37家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请。
2.材料:广西农业户籍孕妇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母子手册》
补贴对象或条件:一方为广西户籍地贫筛查双阳夫妇、广西户籍地贫基因同型夫妇
补贴标准或内容:双阳夫妇地贫基因诊断每对补助1000元,胎儿地贫产前诊断每例补助1850元(个人全免)。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程序: 夫妇一方是广西户籍的怀孕孕妇,在全县37家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请。
2.材料:地贫筛查双阳夫妇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补贴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
补贴标准或内容:就诊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在就医时向县内医院咨询办理
补贴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人员(2016年脱贫户、2017年脱贫户和未脱贫户)
补贴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补助标准的60%补助(即108元)
补贴对象或条件:特困对象孤儿、五保户、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补贴对象或条件: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 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 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补贴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⒈由镇收集材料。
2.镇汇总主管局。
3.主管局上报县社保局。
补贴对象或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 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一)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 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月标准的 400%确定。 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500%确定。 2.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 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申请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3)疾病证明、住院发票、新农合报销清单、残疾证及突发意外事件的有关佐证材料;(4)村民主评议、公示材料;(5)本人的信用联社银行账号复印件。
补助对象:特困人员的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半失能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 30%确定;全失能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60%确定。半失能对象,护理补贴:300元/月/人,全失能对象:护理补贴:600元/月/人。
办理程序:申请程序:①申请人或本人委托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②镇政府组织工作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进行评估。③由工作组长签字把关对评估对象是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出评估意见。④由镇政府负责人审定特困人员的评估等级,镇政府民政助理协助特困人员选好护理人并签订好护理协议书,报县民政局审批。2.提交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户口本、户籍登记证明、残疾的提供第二代残疾证、信用社存折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②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象及范围:本县户籍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 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 成年人。(原农村五保 供养对象)
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补助金380元/月/人
办理程序:1.申报程序:①申请人或本人委托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由民政经办人员上传材料到核对系统,在系统导出申请表由挂村领导和村干部进行入户调查,然后工作组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再上传系统进行核对,等核对报告出来后,再由民政局进行审批。2.提交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登记证明、残疾的提供第二代残疾证、信用社存折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②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凡年满80周岁以上的博白籍老人。
补贴标准或内容:具体发放标准按《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白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发[2014]45号)文件精神进行,80-89周岁30元/月/人,90-99周岁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200元/月/人。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1、凡年满80周岁的老人,可持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提出高龄津贴申请。
2、申报材料:填写《博白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二寸2张近期彩色相片及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各2份。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属向所在的村委会(社区)递交申请材料,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核实后送达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及时将申报数据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按月通过县信用联社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个人账户。
4、津贴递增:凡年龄递增到90、100周岁且已逐领津贴的老人,无须重新申请,按规定发放90-99周岁的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的200元/月/人。
5、验证时间:每年8月份自觉到所在的委会(社区)进行高龄津贴验证。
补助对象:在享农村低保家庭户
农村低保条件: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调整)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36号)的要求,持有博白县常住户籍的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低保金补助标准:我区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即 把低保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 成 A、B、C 三档进行救助。一是 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 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 特别困难家庭,列为A 类重点保障户,保障金180元/月/人;二是因年老、残疾、 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 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 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 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B类基本保障户,保障金175元/月/人;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C类一般保障户,保障金170元/月/人。
办理程序
1.申报程序:①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本人或本人委托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②镇政府经办人审查并作出受理处理。③受理后镇政府组织工作组根据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表》的内容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④调查结束后进行评议和公示。⑤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⑥县民政局收到送审材料后进行抽查,并对送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入进行核对后提出审批意见。⑦经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1)低保申请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等);(2)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5)申请人信用联社存折复印件,并提供存折原件查验;(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义务如实反映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就业情况,以及家庭财产(房产、机动车辆、存款等)、经商务工收入状况等,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验;(7)因重病或长期慢性病、因残疾、因意外灾害或事故、因缺乏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少、生活困难的证件或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①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成员有工资性收入(或在某地打工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失业证原件进行查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③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④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⑤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补贴对象或条件:如符合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规定的条件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 2/3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持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缴交社保费凭证等材料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补贴对象或条件: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自治区当年执行的一类地区每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向所在高校递交申请材料。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报送学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将补贴一次性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或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补贴标准或内容:(一)参加 SYB 培训,取得《创 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二)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 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 (EYB 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1800 元的培训补贴。 (三)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 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报名参加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开展的创业培训班。2.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③交费发票。④个人银行帐号。3.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帐号或培训机构单位帐户(学校垫支培训费)。
补贴对象或条件:参加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标准或内容:(一)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 200元至500元的补贴。 (二)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的,给予700元至1500元的补贴。(三)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0元至1800元的补贴。(四)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00元至22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报名参加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班。2.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③交费发票。④个人银行帐号。3.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帐号或培训机构单位帐户(学校垫支培训费)。
补贴对象或条件:参加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期一学年)的我 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户(含 2017 年脱贫户) 15—25 周岁的“两后 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培训费补贴每人6500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参加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
补贴对象或条件:(一)参加培训时年满16周岁; (二)培训结束后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补贴标准或内容:培训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费。原则上由定点培训机构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垫付培训费和初次鉴定费,补贴不拨付给参加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1.报名参加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班。2.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③交费发票。④个人银行帐号。3.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帐号或培训机构单位帐户(学校垫支培训费)。
补贴对象或条件:中职学校有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 每人每学年2000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告知通知→学生申请→班级评审→学校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公示→财政、教育部门拨付经费到学校→学校转入学生银行卡→学生签字确认→档案管理
补贴对象或条件: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 奖励每人每学年2000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告知通知→学生申请→班级评审→学校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公示→财政、教育部门拨付经费到学校→学校转入学生银行卡→学生签字确认→档案管理
补贴对象或条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 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每生每年 2000 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告知通知→大学新生填写申请表→学校开展调查、评议、审核确定人选→学校公示→汇总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学校对结果公示→资金拨付到学生银行卡→档案管理→跟踪管理
补贴对象:凡参加当年高考并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的(含高职高专)高中应(往)届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并建立有高中贫困生档案的学生均属资助对象。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儿、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补贴标准: 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1000元
办理程序:告知通知→大学新生填写申请表→学校开展调查、评议、审核确定人选→学校公示→汇总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学校对结果公示→资金拨付到学生银行卡→档案管理→跟踪管理
补贴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寄宿的困难学生。
补贴对象:初中:1250元/生.年;小学:1000元/生.年
办理程序:告知通知→申请→班级评审→学校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公示→财政、教育部门拨付经费到学校→学校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学生签字确认→档案管理
实施时间:从2007年秋季期起执行。
补贴对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特殊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从2016年秋期起,第一档3500 元/生.学年;第二档1000 元/生.学年
办理程序:告知通知→学生填写申请表→对公示的对象进行调查→班上民主评议→学校评议小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学校公示→汇总上报→资助部门审核批复→公示结果→学生办理银行卡→资金拨付到学生银行卡→档案管理
申请材料:申请表。
补贴对象或条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3000 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补贴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资助150元,每生每学年共资助1500元。2015春期起,每生每年共资助2000元。
办理程序:告知通知→宣传发动→学生填表申请→县水库工作移民管理局审核确认→学校公示→学校汇总上报资助部门 →资助部门审核、批复→学校在本校公示栏再次公示审核的结果→告知学生免除学费→资金下拨
申请材料:申请表。
补贴对象: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除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补贴标准: 自治区按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下拨资金。学生实际免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告知通知→宣传发动→学生填表申请→县水库工作移民管理局审核确认→学校公示→学校汇总上报资助部门 →资助部门审核、批复→学校在本校公示栏再次公示审核的结果→告知学生免除学费→资金下拨
申请材料:学生提交经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的《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
补贴对象或条件:从2016年秋季期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补贴标准或内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期90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期700元。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告知通知→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下拨资金→台账管理
补贴对象或条件:从2016年秋季期起,对在公办幼儿园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免除保教费。实行免保教费后,入园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
补贴标准或内容:上级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核拨资金,幼儿实际按照物价局批准收取的保教费标准免除。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宣传发动→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公示→汇总上报→下拨补助资金→台帐管理
1.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补贴对象及范围:2018年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尚在继续扶持期的脱贫户)新生。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申请时间:2018年7—10月。
申请时间:2018年7月10日—10月31日,登录广西扶贫信息网“雨露计划申报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具体步骤为:1.在线填写培训审批表、上传录取通知书、农户一折(卡)通照片和个人一寸半身照片、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就读证明照片;2.县扶贫办审核、公示、审批;3.县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把扶贫助学补助资金划拨到农户一折(卡)通。
2.职业学历教育
补贴对象及范围: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 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尚在继续扶持期的脱贫户)学生。
补贴标准:每学期补助1500元/生。秋季学 期申请时间:2018 年7—10 月; 春季学期申请时间:2018 年 3—5 月。
申请流程:1.2018级新生登录广西扶贫信息网“雨露计划申报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职业学历教育”,点击“新生申请”在线填写职业学历审批表,其他步骤与本科一致;2.续培生春季学期,已在网上申请并获得补助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用原用户名登录广西扶贫信息网“雨露计划申报系统”,选择“职业学历教育”,点击“续培生申请”,上传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学期学籍就读证明;3.其他年级职业学历学生新生入学未申请雨露计划补助的,在学制年限内其他学期符合补助条件的,可采取纸质申请,向户籍所在乡镇扶贫站提交审批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当学期学籍就读证明(原件)、农户一折(卡)通(复印件),由县扶贫办审核办理。
3.扶贫巾帼励志班
补贴对象及范围: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 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 志班的建档立卡贫困 户(含尚在继续扶持期 的脱贫户)女学生。
补贴标准:每学期补助 2000 元/生。秋季学期申请时间:2018 年7—10 月; 春季学期申请时间:2018 年3—5 月。
每学期补助2000元/生。秋季学期申请时间:2018年7月10日—10月31日; 春季学期申请时间:2018年3月10日—5月10日,申请审批流程与职业学历教育一致。
主管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举报电话:0775—8233308
补助对象或条件:发展扶贫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处于继续扶持期的脱贫户。
补贴标准或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1)2018年45个预脱贫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2016、2017年获得产业扶持补助的贫困户),2018年面上村及其他贫困村预脱贫户(不含2016、2017年获得产业扶持补助的贫困户),2016-2017年脱贫户没有享受产业扶持补助的贫困户,给予每户产业发展资金补助3500元。(2)2016获得产业扶持补助的贫困户(含2016年25个脱贫村的贫困户);2017获得产业扶持补助的贫困户(含2017年35个脱贫村的贫困户);2015年退出户在2017年度没有享受产业扶持补助的建档立卡户,给予每户产业发展资金补助500元。(二)实施模式:(1)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贫困户,选择年内见效的种、养及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实施。(2)获得到户产业发展资金的贫困户可以将资金入股或注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产业。
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实施“一户一产业”项目的贫困户:
⒈帮扶干部帮助贫困户落实项目并做好申请材料:⑴填写“一户一产业”扶贫项目审批表。⑵拍摄贫困户实施项目相片并用A4纸打印。⑶复印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和户主在当地信用社开户的存折或卡,户主需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盖村委公章。
⒉两名以上村委会干部(含贫困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现场核验并在审批表上签名。⒊各村将完善好的材料(含附件1、附件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上交到镇扶贫工作站,再由到镇扶贫工作站汇总上报县“一户一产业”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产业发展资金入股或注入农民合作社的贫困户:
⒈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帮扶干部帮助贫困户落实入股或注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做好申请材料:⑴填写贫困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项目审批表。⑵拍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产业项目相片并用A4纸打印。⑶复印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股权证发放清单或与贫困户签订的保底分红协议。⑷复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项目发展概况和对公账户。⑸复印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和户主在当地信用社开户的存折或卡,户主需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盖村委公章。
2.各村将完善好的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上交到镇扶贫工作站,再由镇扶贫工作站汇总上报县“一户一产业”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贴息对象及范围: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贷款额度:对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 年)的信用贷款给予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
主管实施部门:扶贫、财政部门、金融机构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233670
举报电话:0775—8233308
| 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
扶持对象: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
扶持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后期扶持的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办理程序:按照国发〔2006〕17号、桂政发〔2006〕33号文件规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核定登记时,要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然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建立移民个人档案和移民发放资金的帐册→向县财政后扶金管理专户申请划拨资金→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审定的移民个人发放清册为移民开设个人存折帐户→发放资金。
补贴对象:在我县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补贴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1.普通早籼稻2.70元/公斤;2.普通中、晚籼稻2.80元/公斤;3.早籼稻优质稻和专用稻2.84元/公斤;4.晚籼优质稻3.00元/公斤;注:优质稻上下浮动价格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文件定)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办理程序:收购企业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收购直补订单粮,农户售粮后→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卡通”打入售粮农户的银行存折。
申领所需材料:售粮农户凭银行存折领取。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2014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5号)。
主管实施部门:县财政局、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工商局、广西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分行。
实施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普通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为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222872
举报电话:0775-8222872
补贴对象及范围:“十二五”时期第二批40个贫困村中的贫困户。
补贴标准:以申报扶持的产业项目为载体落实补贴,每户补贴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500元。
办理程序:县申报项目→县政府审批下达执行→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和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项目批复后县扶贫办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采购种苗等物资,再分配到有关贫困村→由村两委根据县分配的补助农户指标数,召开会议落实到贫困户,并在村委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县扶贫办审定,以种苗、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实物形式补助。
申领所需材料:分配到户表、身份证(户口本)。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扶贫项目计划编制报备要求的通知》(桂开办发〔2014〕63号)
主管实施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实施时间:2014年2月—2015年6月
咨询电话:0775—8233670
举报电话:0775—8233308
补助对象及范围:“十二五”时期整村推进的贫困村,适当兼顾面上村。
补助标准:以申报扶贫基础设施项目为载体落实补贴,屯级道路修建补贴:新建屯级砂石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新建并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40万元;升级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独立桥梁每米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新建小型集中供水项目按直接投资的80%或直接受益群众每人800元的标准来补助扶贫资金。
办理程序:县申报项目→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执行→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和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项目批复后县扶贫办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招标(10万元以上村屯道路建设项目)或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下由项目点的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村屯道路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县扶贫办申请验收,再由县扶贫办组织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报结账。预留5%至10%项目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领取。
申领所需材料:开工请示(附开工前照片)、实施方案、预算表、验收报告(附竣工后照片)、结算表、验收登记表、发票。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扶贫项目计划编制报备要求的通知》(桂开办发〔2014〕63号)
主管实施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实施时间:2014年3月—11月
咨询电话:0775—8233670
举报电话:0775—8233308
补贴对象:
1.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已由民政部门核定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3.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没有住房的;
(2)家庭人均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低收入人群每人每月补贴52元,低保人群每人每月补贴65元。
办理程序:廉租住房适用对象→向单位及主管部门、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申报→填写《博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由单位及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受理→民政部门审核→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公示十五天→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登记→1.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帐户;2.实物配租;3.租金核减。
政策依据:
1.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9〕12号);
2. 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白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博政发〔2006〕64号)。
办理部门:住建局房管所。
实施时间:全年。
咨询电话:0775-8235500
举报电话:0775-8220200
补贴对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补贴标准:2013年—2015年每年每人资助600元。
办理程序:县特教学校填写申请表(提供录取通知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县残联办公室初审→报市残联审核→自治区残联审批→自治区残联发文后县残联据到位资金按文件拨付资金到县特殊教育学校。
政策依据: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学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办理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时间:2013年度—2015年度。
咨询电话:0775-8225306
举报电话:0775-8225306
补贴对象: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补贴标准: 2014年,一次性补贴每辆260元。
办理程序:残疾车主填写申请表(提供购车发票、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初审→验车→审核→审批→财政拨付资金→县残联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残疾车主帐户。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1〕156号)。
办理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时间:2014年度。
咨询电话:0775-8225306
举报电话:0775-8225306
补贴对象:应届残疾人大学生、中专、高中、职高学生。
补贴标准: 2014年,一次性资助,本科以上3000元,专科2000元,中专、高中、职高1500元。
办理程序:残疾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录取通知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县残联办公室初审→报市残联审核→自治区残联审批→自治区残联发文后县残联根据到位资金按文件发放现金。
政策依据: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玉市残〔2014〕101号)。
办理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时间: 2014年度。
咨询电话:0775-8225306
举报电话:0775-8225306
补偿范围: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
补偿标准:
|
地级市 |
区域所在县(市、区) |
区域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玉林市 |
博白县 |
双凤镇 |
44 |
31 |
18 |
|
永安镇 |
44 |
31 |
18 |
||
|
水鸣镇 |
47 |
33 |
19 |
||
|
浪平乡 |
44 |
31 |
18 |
||
|
博白镇 |
51 |
36 |
21 |
||
|
县城规划区 |
63 |
45 |
26 |
||
|
径口镇 |
47 |
33 |
19 |
||
|
那林镇 |
47 |
33 |
19 |
||
|
顿谷镇 |
47 |
33 |
19 |
||
|
亚山镇 |
50 |
35 |
20 |
||
|
三滩镇 |
50 |
35 |
20 |
||
|
黄凌镇 |
44 |
31 |
18 |
||
|
江宁镇 |
44 |
31 |
18 |
||
|
沙河镇 |
50 |
35 |
20 |
||
|
东平镇 |
50 |
35 |
20 |
||
|
旺茂镇 |
50 |
35 |
20 |
||
|
凤山镇 |
47 |
33 |
19 |
||
|
宁潭镇 |
47 |
33 |
19 |
||
|
菱角镇 |
44 |
31 |
18 |
||
|
新田镇 |
44 |
31 |
18 |
||
|
英桥镇 |
50 |
35 |
20 |
||
|
文地镇 |
50 |
35 |
20 |
||
|
松旺镇 |
47 |
33 |
19 |
||
|
大垌镇 |
44 |
31 |
18 |
||
|
双旺镇 |
44 |
31 |
18 |
||
|
那卜镇 |
44 |
31 |
18 |
||
|
龙潭镇 |
50 |
35 |
20 |
||
|
沙陂镇 |
44 |
31 |
18 |
||
|
大坝镇 |
44 |
31 |
18 |
办理程序:清点登记被征地面积→公示面积、补偿金额核实无异议后→审核汇总上报审批→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款下达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各项目征地工作组或乡镇政府告知被征地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和银行结算账户到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地工作组/乡镇政府办理兑付土地补偿款手续。
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④《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⑤《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博政发〔2013〕4号)。
办理部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
咨询电话:0775-8332180
举报电话:0775-8332182
补贴对象及范围: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在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油支出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
补贴标准:我区按照中央财政分配给我区补贴资金总额和申报统计车辆数据计算确定补贴标准。2013年出租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每月补贴1190.88元。
办理程序: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每一辆出租车营运月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交通运输局核实汇总→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交通运输局→市、县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市出租车经营者账户。
申领所需资料: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填报石油价格改革对城市出租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发放审核表和发放登记表。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4]163号)。
主管实施部门: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8331389
举报电话:0775—8222331
补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结扎户。
补助标准:在推行新型农村全作医疗制度中,建立新农合优待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办理程序:乡镇计生办核实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复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拨村资金到县农合办。
主管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实施时间:2008年3月开始实施。
咨询电话:0775—8222766
举报电话:0775—8229831
补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补助标准: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办理程序:村委会或单位申报→乡镇计生办或主管单位核实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等发放保健费。
主管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实施时间: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咨询电话:0775—8222766
举报电话:0775—8229831
补助对象:农村结扎对象和政策外怀孕引产对象。
补助标准:150元/人。
办理程序: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到各医院、计生站核实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资金到各乡镇计生所→乡镇计生站发放资金到农户。
主管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实施时间:2011年4月7日开始实施。
咨询电话:0775—8222766
举报电话:0775—8229831
补助对象及范围:
全国和自治区部分农村奖励扶助的补助对象及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户口或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全国部分农村奖励扶助的补助对象);
5.年满55周岁(自治区部分农村奖励扶助的补助对象);
6.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补助标准:
全国和自治区部分农村奖励扶助的补助标准:
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国家按每人每年发给1440元奖励金,自治区按每人每年发给720元奖励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年满49周岁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在18周岁前因伤、病残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独生子女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康复或年满18周岁为止。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助标准:
1.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办理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十天→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十天→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的对象录入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网→属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广西区专户转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广西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经审核批复的奖扶对象名单和金额直接打入对象账户(存折);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对象,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户,自治区、市、县(市、区)将按各级负担的奖励扶助金额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户,由专户转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广西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经审核批复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金额直接打入对象账户(存折)。首次获奖对象的帐户(存折)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奖励(含扶助、救)对象在帐户取款时,凭本人(帐户持有人)的身份证修改密码后兑现。
申领所需材料:填写《个人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原证件查验(同时提供A4纸复印件一份)及户口所在地镇、村二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属县外的同时提供县、镇、村三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补助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核实孤儿身份材料: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补贴标准: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办理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兑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散居孤儿所持 《儿童福利证》加盖“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条形章。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明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对审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书面说事由。
补助对象:农村幸福院
补贴标准:每个幸福院补助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自治区补助3万元)。
办理程序:以乡镇为单位向民政局申请→县民政局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下拨资金。
补贴对象和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村住户,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补贴标准:当保险的房屋遭受全部损失时,按15000元∕户的标准赔偿;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按2500元∕间的标准进行赔付;每户的赔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
办理程序:出险报案(农户在住房因灾倒损后及时向村委报告,村委初步审查后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组织力量核查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报案),由人保财险公司会同民政人员或乡村干部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理算核赔、确定赔款金额(由人保财险公司书面通知出险户主,赔付金拨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根据赔款名单拨付出险户主)。
申领所需材料:出险通知书;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索赔函和调查证明;保险财产损失明细清单;投保户主的户口簿复印件;灾因及房产权属。
补贴对象及范围:自然灾害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春荒和冬令期间爱民口粮以及衣被救济;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补贴标准:由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根据筹集的款物确定重点救助、分类救助。
办理程序:1.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理程序:根据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情况,由当地政府组织民政部门进行发放,发放的救灾款物需列册登记,建立台账。2.倒房恢复重建办理程序:当年因灾全倒确实无能力恢复重建需政府救助的灾民本人提出申请、村委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审批下拨上级恢复重建资金,组织民政、财政、住建部门进行验收。3.冬令春荒生活救济办理程序:灾民提出申请;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每年10月份,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民政办人员深入村屯调查核实、统计、备案;拟救助对象在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7天,最后由民政局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并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发给灾民。
申领所需材料:凭民政部门发给的相关通知。
补贴对象及范围:自然灾害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春荒和冬令期间爱民口粮以及衣被救济。
补贴标准:由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根据筹集的款物确定重点救助、分类救助。
办理程序:1.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理程序:根据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情况,由当地政府组织民政部门进行发放,发放的救灾款物需列册登记,建立台账。2.倒房恢复重建办理程序:当年因灾全倒确实无能力恢复重建需政府救助的灾民本人提出申请、村委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审批下拨上级恢复重建资金,组织民政、财政、住建部门进行验收。3.冬令春荒生活救济办理程序:灾民提出申请;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7天,最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并做好《冬令春荒台账》。
申领所需材料:凭民政部门发给的相关通知。
对象及范围:
对象:年度内按要求交纳了个人参合费用,因病住院就医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农民。当年缴费,当年纳入补偿范围。
范围:1.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就医或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中,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以及纳入补偿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 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甲亢、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肾病综合症、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力衰竭、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症、重性精神病、重症肌无力、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脑瘫、强直性脊柱炎、癫痫、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3.开展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发生的医药费用。
补贴标准:
1.住院补偿。
住院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村居民进行补偿时计算住院补偿费用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付。住院补偿起付线实行分级标准: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县级(含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自治区级及区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住院补偿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村居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0%,县级(含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自治区级及区外定点医疗机构50%。
住院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给参合农村居民年度累计的最大补偿额度。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住院分娩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降消”项目)后,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住院补偿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门诊补偿。
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00元,以参合户为单位家庭共享。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
按比例给予报销。①门诊医药费用:按80%比例报销;②一般诊疗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10元/人次和3.5元/人次,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分别予以报销8.5元/人次和2.5元/人次,纳入个人门诊统筹费用管理。
办理程序:
县内实行即时结报,县外住院和特殊门诊患者出院后→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疾病证明;2.发票;3.住院费用清单;4.合作医疗证;5.患者的病历复印件;6.转诊证明(县外);7.患者身份证;8.户主户口薄;9.博白县信用联社银联卡或存折。)→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专职人员审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会计审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县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划款到信用联社→存入患者个人账户。
办理所需要材料:
1.住院报销手续。
对于实行即时结算的地区:参合农民须提供疾病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外伤)、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对于在外地看病就医的要求: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而在异地因病住院治疗的,入院三天内凭入院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证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持转诊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证明材料回原籍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门诊补偿手续。
门诊补偿实行即时结报,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就诊病人门诊医药费用中应由门诊统筹基金补偿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就诊病人自付。参合农民就诊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博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4年修订)》(博政办发﹝2014〕28号)。
实施单位:各乡镇、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咨询电话:0775—8337883、8333445、8333210
举报电话:0775—8329808
网址链接:http://www.gxws.gov.cn
(九)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对象及范围:
对象:0-14周岁(含14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患有以上疾病、并具有治疗适应症的参加新农合的儿童。
范围: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21个病种。
补贴标准:
1.实行按病种付费。根据各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医疗费用如下: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全程费用限额8万元;中危组患者全程费用限额15万元;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全程费用限额8万元;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全程费用限额2.5万元;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全程费用限额3岁以上患者2.5万元,1-3岁患者4万元,1岁以下患者5万元;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全程费用限额1.5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限额3万元;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全程费用限额3万元;
(7)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间隔缺损:3岁以下(包括3岁,以下同)4万元,3岁以上2.7万元;
(8)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室间隔缺损:3岁以下4.5万元,3岁以上3万元;
(9)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室间隔缺损:3岁以下4.5万元,3岁以上3万元;
(10)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3岁以下3.5万元,3岁以上3万元;
(11)先天性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瓣狭窄:3岁以下4.5万元,3岁以上3万元;
(12)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3岁以下4.5万元,3岁以上3.0万元;
(13)先天性冠状动脉心腔瘘,3岁以下4.0万元,3岁以上2.8万元;
(14)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部分肺静脉畸形,3岁以下4.0万元,3岁以上3.1万元;
(15)先天性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3岁以下4.0万元,3岁以上3.1万元;
(16)先天性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3岁以下4.5万元,3岁以上3.7万元;
(17)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3岁以下5.0万元,3岁以上3.0万元;
(18)先天性三尖瓣下移畸形,3岁以下4.0万元,3岁以上3.0万元;
(19)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合并主动脉缩窄,3岁以下5.5万元,3岁以上3.5万元;
(20)先天性复杂心血管畸形(如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单心室、肺动脉闭锁、三尖瓣闭锁、右室双出口等),姑息手术:4.0万元;根治手术:3岁以下6.0万元,3岁以上5.0万元
(21)完全性肺静脉异位引流,3岁以下5.0万元,3岁以上4.0万元。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的药物费用、诊疗费用、床位费等。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包干,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陪护服务的,陪护费用由其法定监护人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因重病、重残、在校学习而无能力陪护的,或者法定监护人属于政府的,陪护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3.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患者三方分担,具体办法如下: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30%。
(2)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25%,患者自付5%。
(3)属于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补偿20%,患者自付10%。
(4)属于其他对象的,新农合基金补偿70%,患者个人自付30%。
办理程序:
申请。患者法定监护人填写《广西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出具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初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通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审批表》→复查。患者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持《审批表》自行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复查,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后,对患者给予免费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并具有手术指征、法定监护人同意入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入院治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全程治疗。
办理所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补贴对象及范围:
1.“四免”的对象: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以及艾滋病遗孤。
2.“一关怀”的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
补贴标准:
“四免”:1.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2.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办理程序:
1.抗病毒治疗方面:服务对象携带所需材料到县疾控中心由其转介到抗病毒治疗点接受治疗;
2.自愿咨询检测方面:服务对象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到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点)接受免费的艾滋病相关咨询检测服务;
3.母婴阻断服务方面:服务对象携带所需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和补助;
4.病人救助和关怀方面:具体由县民政部门作说明。
申领所需材料:接受服务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艾滋病检测机构提供的确认检测报告(或属地疾控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象及范围:全县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
补贴标准: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
办理程序:在村医、保健员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叶酸。
办理所需要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流动人口居住证。
对象及范围:全县新婚夫妇。
补贴标准: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全免。
办理程序: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到定点婚检机构进行婚检。
办理所需材料: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对象及范围:全县农村孕产妇。
补贴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补助400元/人,孕产妇住院分娩危重抢救补助1000元/人。
办理程序:孕期填报补助申请表→当地卫生局(或“降消”项目办)发放补助卡→当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补助金→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住院分娩),在分娩后1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的“降消”项目办领取补助资金。
申领所需要材料:在本地住院分娩的提供补助卡、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新农合证);异地分娩的还要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证明。
补贴范围及对象:全县贫困白内障患者。
补贴标准:每例手术中央补贴手术费800元。
办理程序:由当地残联组织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摸底调查贫困眼疾患者→到定点医院或县级医院医生到乡镇对疑似白内障患者集中进行初筛→填写《广西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救助审批表》→村(居)委会或社区残疾人协会审核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属于贫困患者后→定点医院手术。
免费对象及范围:全县活动型肺结核患者、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
免费标准:
1.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拍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2.对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和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仅一疗程)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治疗。(初次患者一疗程为6个月,复治患者一疗程为8个月)
办理程序:疑似肺结核患者或可疑症状者到结防机构门诊就诊→结防机构给予免费拍胸片和痰涂片检查→确诊病人→制定化疗方案→发放免费抗结核药品→定期复查。
申领所需材料:凭结核病防治机构门诊医生检查单和处方给予免费检查和药物治疗。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县范围内0—6岁(包括流动儿童),只要属于适龄的接种对象,每一位儿童都享受免费接种的权利。
补贴标准:对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A+C群)、乙脑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甲肝疫苗等14种疫苗。
办理程序:所有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指定单位均可提供接种服务。
申领所需材料:凭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
资助范围、对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 、库区移民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资金分担:县(含县级市)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
资助比例:我县入园补助金的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
补助用途及标准:入园补助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育教育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我县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分1200元和800元二档确定资助标准。
操作流程: 1.宣传发动。学校给每位幼儿印发一份《 幼儿园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秋期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工作的通知》,让家长阅读后签名确认;同时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并拍照留存。2.组织申请。中心小学或幼儿园组织家长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后,让其到相关部门盖章认可;然后,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2012〕19号)要求,开展班级评议,填好《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班级学校评议记录》“班级意见”并签名,推荐产生班级初步受助幼儿名单,提交中心小学或幼儿园评审评定。3.学校审核。中心小学或幼儿园及时成立由校长(园长)、教师、村委会(居委会)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认真审核评定受助对象,并填好《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班级学校评议记录》“学校意见”。4.公示。中心小学或幼儿园确定资助名单后,用《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幼儿名册公示通知》进行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要拍照留存。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中心小学或幼儿园将公示的名单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心小学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广西学前教育资助统计表》存档。5.办理银行卡。受助幼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在博白县农村信用社网点办理一个银行账号。原来已有信用社存折(或卡)的可不再重新办理。7.资金发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享受的人数和标准将资金下拨到乡镇财会核算中心,由各中心小学委托当地信用社将资金打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的信用社账号(禁止发放现金)。资金下拨后,中心小学或幼儿园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让其在《 年 学期入园补助金签领表》签字确认。同时填好《 年 季期学前教育入园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统计表(按学期分)》存档。8.台帐管理。中心小学集中保管全镇档案材料(含各幼儿园的)。要及时整理入档,资料要齐全,分类要清楚,整理要规范,归档要有序。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书(册),并保存20年以上。档案材料按下发的文件要求准备。
申请材料:申请表。
补贴对象:2009-2011年:全区县镇农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1-3年级学生;2012年起,全区县镇农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学档案、考上全国普通高校的学生。
补贴标准:2009年的标准:在校困难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2010-2012年,标准:在校困难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发放。从2013年起,改为发放路费,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学校评议小组(校长、中层领导、年级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各校对遴选出的拟接受资助人员(必须是已建立高中贫困生档案且未享受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学生)在学校公示(时间:学校评出享受高中福利彩票资助人数之日起将结果共张贴5个工作日,地点:学校公示专栏,范围:本学校,内容: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资助学生班别、姓名、标准、金额等信息。)→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对本县有关学校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县资助中心汇总→资助中心将资助款打入学生银行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以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申请材料:申请表。
补贴对象: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为免学费对象;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给学校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学费,学校不得再向这部分学生收取学费,免学费补助标准: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获得免学费政策补助的学生,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办理程序:学生在秋季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含户口本复印件-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交学校资助办→学校审核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通过全国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对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签字确认(每学年春季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签字确认,通过全国信息系统更新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县财政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到学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含《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信息表》、户口本复印件、公示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人数统计表》、有关凭证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
扶持对象: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
扶持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办理程序: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所在村委审查→当地政府审查→县移民局核查→立项上报市移民局→区移民局审批下达→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建设地公示建设内容,公示期七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部门进行监理→按施工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拨款→竣工县级自验→市级主验→区级抽验。
办理流程补助范围:经博白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核定、水利部批准,纳入博白县农村饮水安全“十二五”建设规划内工程项目。
补助标准:按照批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投资,中央补助60%,自治区财政配套20%,市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0%,其余为群众自筹投资。目前按中央补助400元/人,自治区补助100元/人,市县配套资金不低于自治区补助资金,其余为群众自筹投资解决。
办理程序:经县水利局、发改局、卫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不安全饮水人口→县水利局组织编制评估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卫生厅组织核定饮水不安全人口→水利部批准→县水利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卫生厅核准批复→逐年分批实施。
奖励对象: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依据,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和25%。
办理程序:①博白县人民政府制订实施细则→乡镇评选补贴养殖户(各乡镇成立考核评分工作组,人员由乡镇政府、财政所、水产畜牧兽医站人员组成。对猪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列,交乡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择优审定,并按分配名额数1:1的比例上报,上报时连同评分表一同送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汇总后报送县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核人员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在县电视台、政府信息网、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七天,确定补贴养殖户(与水产畜牧局签订协议,建设期4个月)→补贴资金用于猪场标准化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办法→建设完成后,申请验收(按协议书的要求逐项检查,按验收内容、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总分达80分以上的为合格通过,验收组长、验收组成员、业主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验收通过后,由水产畜牧兽医局转帐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补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办理程序:制订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供精单位及良种猪精价格→供精单位每天按补贴后的优惠价向养殖户供应猪精→凭良补猪精发放登记表经复核工作组核实供精数量→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把补贴资金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供精单位。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饲养户(场)。
补贴标准: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
办理程序:养殖户提出申请→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组织调查→乡镇复查→上报县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财政所发放。
补贴范围:年度有政策性森林保险计划任务的县(市、区)。
补贴对象:从事营造林的林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等。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霜冻、冰雹、台风、暴雪、雨淞、干旱、林业有害生物造成被保险林木受到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
保险金额:2014年,公益林每亩400元,商品林每亩600元。
保险费率:2013年,公益林保险费率为0.3%,即每亩保费1.2元;商品林保险费率为0.3%,即每亩保费1.8元。
补贴标准:2014年,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承保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质并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公布的保险机构。2014年,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投保方式:
1.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各县(区)林业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统保协议,各投保人按实际投保的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由承保机构与林农等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报当地县级林业部门备案。
2.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直接与当地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补贴方式:
1.资金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下达市县的承保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预拨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根据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报告,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承保机构。
2.资金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式。会计年度末,由自治区林业厅、市县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承保数量与保险承办机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自治区财政与自治区林业厅及市县财政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保险赔付:发生灾害赔付时,各承保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赔付。
贴息对象及范围:全县从事营造林、林产加工业贷款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申请贴息程序: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级林业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上一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本贴息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下达,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汇入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账户。
申请贴息所需材料: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需要留存企业、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材料借据及付息凭证。
补贴对象:国家和自治区下达项目计划后,符合建池条件的农户。
补贴标准:户用沼气池补助标准2450元/户(中央投资补助每户2000元,自治区配套补助每户450元)。补助资金由财政下达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县林业局)。中央和自治区配套补助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中央补助资金要全部到户。地方配套资金可列支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按政府投资总额的5%控制。
补助形式:补助形式有货币补助和实物补助。货币补助:主要是支付技术工工资及农户垫支的建设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可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标准直接补贴给农户。实行货币补助的,由技工和农户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户,用于办理工资和直接补贴的转帐结算。实物补助:主要是灶具等物资关键设备补贴。灶具等物资关键设备由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招标单位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或指导农户进行采购。
办理程序:农户自愿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拟建项目在村民委员会公示7天,组织拟建农户填写自愿申请表,根据养殖条件、自筹能力、农户申请等因素,确定项目村申报规模,编制建设方案,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审核立项,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国家下达计划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开工条件,沼气池施工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统一标准、专业施工、统一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建设,科学安装输气管道、沼气灶具、净化设备等。
申领所需材料:申请表、竣工验收单、身份证复印件。
补贴对象及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博白县户籍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标准: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按《广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请登录广西农机化信息网或到博白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窗口查询。
实施方式:在全县范围开展“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贴方式。
办理程序:详见《2014年博白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申领所需材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薄(组织证明材料)、《明白卡》(各1份);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及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各3份);
3.《购机发票复印件》、《验机证明》或《行驶证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本人农补网“一卡通”或存折复印件》(各2份)
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在全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生产面积。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晚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
办理程序:按照“农户申报、逐组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复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逐级核验登记、汇总、上报,所有审核人都要在有关表册上签名。即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在早稻、晚稻抛插秧分别结束后,玉米良种补贴面积在中玉米播种结束后,小麦良种补贴面积在播种结束后),由村民小组干部逐户调查摸底,并组织农户申报→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填写登记表,一式3份(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1份)→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对各村上报的数据进一步核定,然后汇总、录入,打印纸质文档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再核定、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申报面积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按申报面积下达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农业、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补贴清册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补贴“一折通”的账户上。
政策依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4〕40号)。
办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农作物良种补贴当年1月1日—12月30日。
咨询电话:0775—8331906
举报电话:0775—8339868
(二)农资综合直补
补贴对象:对种粮农民。
补贴标准:各县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可在自治区下达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内,根据当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分配,并按经公示无异议的种粮面积计算出全县的平均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农户,2014年我县的补贴标准是166.12元/亩。
办理程序:村民小组根据2003年计税面积登记造册→乡镇农业部门核实面积村委会公示7天→乡镇汇总逐级审查→县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乡镇财政所→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民“一卡(折)通”账户